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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文件
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

关于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2013年7月修订)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教师

1、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

2、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导师应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做到教书育人,促使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

3、在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好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保证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培养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要求研究生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研究生工作手册》等有关各项规定。

4、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培养的各个环节中对研究生全面负责,严格把关,尤其要特别加强对研究生选题的指导作用,认真做好中期检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注重学术水平和研究工作的实际意义,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

5、若需要变更指导教师,应由研究生填写《博士、硕士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申请表》,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任课教师

1、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将课程及教师基本信息完整录入系统,或对原有信息进行更新。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大纲、需要的先修知识、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2、任课教师应根据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积极调整教学内容。开展探究式、案例式教学,注重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改革。

3、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目录安排开设课程,必修课不得变动,选修课确因某种原因需要变动,应提前报各学院审批,并在新学期开课第一周(不含)之前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4、任课教师因故不能上课,须提前到所在学院请假,由所在学院负责安排调课的具体时间、地点,并提前告知学生。研究生公共课、校级基础课的调课,须提前报研究生培养处批准。任课教师因出国影响一学期正常教学的,必须提前一学期提交申请报告,由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方可从开课目录中删除。未经批准擅自停课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5、为保证课堂教学效果及优化教室资源,各类非讲座课程原则上不安排三节连上。

6、研究生公共必修课、校级基础课、一级学科基础课及专业课一般应采取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除人文类、科技类、管理类专题课程外,均为考试课程。

7、试卷难易程度适当,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峰值一般在75-85分之间)。补考试卷难易程度应与正式考卷相当。考试试卷须经学院审核后方能印刷。

8、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记载:

(1) 研究生的实验课、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课》、《科学写作与报告》,以及全日制专业学位《专业实践》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与不及格五级记载;

(2) 硕(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报告》、博士研究生的《学术交流》、人文类、科技类和管理类专题课程、以及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环节(课程)的考核按通过与不通过两级记载;

(3) 其它课程(环节)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载;

(4) 研究生未经所在学院主管与研究生培养处批准,不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视为旷考,并且计为1门次不及格。旷考的课程只能重修。

(5) 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成绩按0分(或不及格)记载,并且计为1门次不及格。

9、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及时将研究生课程成绩通过网络录入到《北航研究生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秋季开设的课程应在寒假前录入并确认完成;春季开设的课程应在第17周周末前录入并确认完成。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不能提交研究生课程成绩,按教学事故处理。

10、录入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确认后,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需更改已录入系统并确认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更改研究生课程成绩审批表》,同时应提交需更改成绩的研究生答卷,经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成绩更改。

11、任课教师上课不能迟到、早退,将手机关机(静音)不可接听。

12、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宣布并执行“未办理网上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参加本课程考核;若参加考核,则考核结果成绩按无效处理。”的规定,并有义务告知学生。

13、任课教师应对研究生提出课堂纪律、考勤及课外作业等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研究生,教师有权给予考核不及格。

三、教学管理

(一)主管人员责任(指学院主管研究生副院长及研究生院培养处正、副处长、学位办正、副主任)

1、各级主管人员应熟知教育部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各种文件及有关条例规定。监督研究生的整个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工作规范。

2、各级主管人员应严格按照我校的各项管理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特殊情况须报请研究生院院长审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研究生培养处处长对有关文件有解释权,但在发生歧义时,报请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3、对各种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研究生院,以便研究、修改有关文件或作出补充规定。

(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指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院相关管理人员)

1、教学管理人员应熟知研究生培养(包括工程硕士、MBA、MPA、课程进修生、外国留学研究生)和学位授予的各种管理条例和规定。协助主管人员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

2、教学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超出文件管理规定范围的应请示主管人员,一般要有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3、教学管理人员应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文档存档工作,工作细心,保证不丢失、不遗漏。

本规定自2013年9月起执行。

以前规定若与本规定有抵触,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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