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及成果转化 / 科技政策 /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14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注重绩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和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科技局组织计划项目预算综合评审;

(三)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四)会同市科技局对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市科技局组织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一)提出年度科技专项资金计划方案,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二)提出资金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计划项目立项通知;

(四)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指导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后补助、政策兑现类除外)、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六)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开展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据实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和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计划项目实施,落实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实施保障条件;

(三)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及相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负责及时提报有关项目财务决算表、决算报告、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材料;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七)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八)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运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关键技术攻关、社会公益类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类市级科技计划。

第十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并用不同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竞争前技术、行业共性技术、决策咨询与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前沿性、民生类、公益性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后补助。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效经评估或认定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后补助项目,以及鼓励企业自主投入、科技专项资金事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以奖代补。对政策兑现类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四)股权投资与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创新创业项目或者中试及产业化企业项目,通过股权投资或基金形式进行科技资金投入。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开支内容

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指行业关键技术攻关、社会公益类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等直接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周期以内发生的以下三类费用: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设备。不得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在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与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有内部委托、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不得变相转拨经费。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得重复列支或分摊。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支出。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列支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应严格执行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严禁列支旅游费等无关费用。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市属及以上高校、科学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出国人员应当为项目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任务相关。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大宗专业资料和软件购置费支出应当有预算批复;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项目承担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或护照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只可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不可列支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或护照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1.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不能填列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支出内容要与项目任务密切相关。

为简化预算编制科目,预算编制时可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二条 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政策兑现类计划项目以及十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和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等资金管理,依据各专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产业需求和年度重点工作,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评审。对需要组织评审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立项计划下达。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经市人代会批准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对于支持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原则上在计划任务书签订后首次拨付比例不超过资助额度的60%,根据项目实施进展、中期检查情况或验收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调整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因增加或减少而产生的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应按相关规定报市科技局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第十八条 拨款级次。资金拨付级次原则上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即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直企业集团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单位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市)财政,由区(市)财政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科技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第二十四条 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应当对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市财政局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变更申请(含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报市科技局核准。

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或者项目承担单位无故擅自终止项目的,市科技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和《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存在未对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不按期提报项目验收材料等行为,或者存在编制虚假预算套取、冒领专项资金,贪污、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14日印发的《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5号)同时废止。

────────────────────────────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

该版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所有 技术支持: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