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2015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优秀创新型人才,激发博士生创新研究的内在动力,鼓励和支持博士生探索学科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特设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简称“博士生创新基金”。
第二条“博士生创新基金”的宗旨是,支持素质好、能力强、基础好、敢攻关的拔尖博士研究生,在其导师精心指导下,依靠所在科研团队和实验室,潜心开展创新研究,努力取得高水平知识产权成果,认真做出高质量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三条全日制在读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四条已明确学位论文选题方向;
第五条热爱科研工作,具备锐意创新、认真执着、刻苦钻研精神,具有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理工科博士生需已在JCR分区的Q1区或Q2区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SCIE论文;其他学科博士生需已在本学科公认的一流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并有望进一步取得重要成果。
第七条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具有原创性、前沿性、交叉性和创新性,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并应与国家重要基础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等相结合。论文研究完成后,应具有参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实力;
第八条保证在获得基金资助后至少有一年的课题研究时间。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博士生创新基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一般应在每年3月份完成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并确定推荐名单,4月份完成学校终审;
第十条学院初评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落实,任务是参照申报条件在给定的指标名额范围内,组织评审并公示,确定本学院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学校终审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公示征求意见后,由研究生院院务会确定当年获得资助人选。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获得者应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提交基金完成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通过与不通过。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学位分委会推荐参评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则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达到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规定的免盲审要求则考核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博士生,暂停其指导教师指导的博士生申请下一年度博士生创新基金。
第十七条 考核优秀及通过者学校将为其颁发相应级别荣誉证书。
第五章 资助办法与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资助额度为2万元,全部作为奖学金发放。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在学生申请“博士生创新基金”和开展创新研究过程中,导师负有指导责任,所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如被发现在评审或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学生已经获得的资助款额和荣誉称号,取消指导教师继续指导学生申报“博士生创新基金”的资格,并酌情削减所在学院的年度申报指标;
第二十条 各学院指标名额将依据博士学位授权点数、上一年度各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等核定。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每位指导教师名下同时获得“博士生创新基金”资助的在读博士生不超过2人;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每名博士生在学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博士生创新基金”资助。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获得“博士生创新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在发表与其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时,应注明“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InnovationFoundation of BUAA for PhD Graduates);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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