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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及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2007年6月)

一、总 则

为了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全面发展,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学籍、档案以及在校期间有关环节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工程硕士、MBA、MPA等)。

二、新生入学报到

凡被我校录取为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均须凭我校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录取院(系)请假,并出具相应证明。

报到后由院(系)统一组织按班级到校网络信息中心照相、办理校园卡。

新生报到注册后,由院(系)凭《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登记表》统一到研究生管理处办理专业学位研究生证。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报到时一般不转档案、户口、工资、医疗及党团关系,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

三、缴费与注册

专业学位研究,应按规定时间交纳培养费后方可注册。

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凭校园卡到图书馆阅览,但不能借阅,如办理借阅图书手续,由院(系)与图书馆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四、学习年限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4年,最长不超过5年。学习满4年时需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超过学习年限按退学处理。

五、退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或学业成绩未能达到学校要求;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三)在校期间,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五)本人申请退学;

(六)其他特殊原因需退学。

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由本人或院(系)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由研究生院研究并做出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退学研究生所在学院(系)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处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校规、校纪,将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给予相应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处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所在单位。

七、档案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登记表;

(二)专业硕士学位审批材料;

(三)授予专业硕士学位通知书;

(四)由各院(系)保存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上述材料,待答辩后院(系)统一把材料交付研究生所在单位及学校档案馆。

(五)上述档案材料原件随本人走,学校档案馆只保留复印件,其中课程成绩单复印件须加盖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红章。

八、其他事宜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由企业或委托培养单位和学生所在院(系)协商,指定专人作为班主任,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后,由各院(系)组织办理离校手续。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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