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研究生就医、享受公费医疗的若干规定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以下简称“北青院”)期间就医及公费医疗等相关问题,规范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医院简介及大学生就医规定》(2017年修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自负一定比例费用的若干规定(试行)》(2016年制定),结合北青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是指在北航办理完入学手续并且入学体检合格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不含非全日制研究生)及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的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的毕业生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三条 北青院沟通北航校医院,为在院学习科研的符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北航研究生提供协助公费医疗报销服务。
第二章 就医规定
第四条 学生患病(包括患急性病)必须首先到北青院医务室就诊,凭本人的研究生证或一卡通挂号,不带研究生证或一卡通挂号者按自费就医。如需进一步诊断治疗,可到上级合同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院区)就医。紧急情况可到上级合同医院急诊治疗或拨打急救电话到急救中心就诊。
第五条 学生在北青院医务室看病的挂号费,根据医务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第三章 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第七条 学生在北青院医务室、合同医院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并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北青院研究生部相关负责人定期收取研究生的看病发票收据、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北航校医院统一报销。
第八条 本年度内的一切医疗费(特别是休学期间的)必须在年底之前报销,如有年底药费未能及时报销的,报销时间可适当延长,截止时间另行通知。过期不予报销,责任自负。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寒暑假期间门诊医药费仍按定额管理。
寒假期间在家因急病就医的药费报销凭急诊证明和符合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的药品处方,每人最高报销限额为 30 元;暑假期间每人最高报销限额为 60 元。寒暑假期间检查治疗费凭急诊证明个人负担 20%;因急病住院医疗费凭住院证明和住院收据及明细单由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条 本市研究生在星期六、日及节日回家和非本市研究生在这些时间在本市走亲访友时因急病就医的医药费,凭急诊证明、药品处方和收据每次限额报销 15 元。重病住院的医疗费按规定项目报销。
第十一条 学生需要到专科医院就诊时,可由北航校医院的院长或者科主任开具转诊单,在转诊期限内直接到指定专科医院就诊。专科医院限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三 0 二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青岛地区无指定专科医院。
第十二条 在研究院医务室和合同医院门诊就医报销只限西药和部分中成药。
第十三条 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的学生,休学一年内共报销门诊医药费 300 元。重病住院的医疗费按规定项目报销。
第十四条 上述各种情况外医院就医时,必须在公立医院就医,凡在非公立医疗单位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凡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因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有关规定,应交纳住院金额 20%的住院押金,出院后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的报销清单结帐。住院押金多退少补。办理住院手续时应由本人和分院(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第十六条 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第四章 公费医疗自负一定比例费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研究院医务室看病开药,自负比例为 5%;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为 5%;检查费用自负比例为 5%。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生在合同医院就医开出的药品处方费用和治疗费用,报销时药品个人自负比例为 10%;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为 10%;一般性检查、化验费用自负比例为 5%;单项检查超过 100 元(含)的自负比例为 25%。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非合同医院就医,药品处方费用报销时个人自负比例为 20%;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为20%;一般性检查、化验费用自负比例为 5%;单项检查超过 100 元(含)的自负比例为 25%。
第二十条 研究生住院,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个人自负 5%。
第五章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是由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或自行到校外医院就医、购药的一切费用按照上级规定全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各种出诊费、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种预防、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止痛泵、止痛表、氧气发生器等费用。各种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如气泡浴等动力康复治疗、光量子治疗、眼部人工骨植入等。
第二十五条 各种整容、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治疗费、各种体检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健康预测费。
第二十六条 就医路费、急救车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如气泡浴等动力康复治疗、光量子治疗、眼部人工骨植入等。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和各种生活性材料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上级有新的医疗改革政策出台,将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北青院和北航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