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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部制度汇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研究生就医、享受公费医疗的若干规定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以下简称“北青院”)期间就医及公费医疗等相关问题,规范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医院简介及大学生就医规定》(2017年修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自负一定比例费用的若干规定(试行)》(2016年制定),结合北青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是指在北航办理完入学手续并且入学体检合格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不含非全日制研究生)及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的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的毕业生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三条 北青院沟通北航校医院,为在院学习科研的符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北航研究生提供协助公费医疗报销服务。

第二章 就医规定

第四条 学生患病(包括患急性病)必须首先到北青院医务室就诊,凭本人的研究生证或一卡通挂号,不带研究生证或一卡通挂号者按自费就医。如需进一步诊断治疗,可到上级合同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院区)就医。紧急情况可到上级合同医院急诊治疗或拨打急救电话到急救中心就诊。

第五条 学生在北青院医务室看病的挂号费,根据医务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第三章 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第七条 学生在北青院医务室、合同医院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并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北青院研究生部相关负责人定期收取研究生的看病发票收据、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北航校医院统一报销。

第八条 本年度内的一切医疗费(特别是休学期间的)必须在年底之前报销,如有年底药费未能及时报销的,报销时间可适当延长,截止时间另行通知。过期不予报销,责任自负。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寒暑假期间门诊医药费仍按定额管理。

寒假期间在家因急病就医的药费报销凭急诊证明和符合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的药品处方,每人最高报销限额为 30 元;暑假期间每人最高报销限额为 60 元。寒暑假期间检查治疗费凭急诊证明个人负担 20%;因急病住院医疗费凭住院证明和住院收据及明细单由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条 本市研究生在星期六、日及节日回家和非本市研究生在这些时间在本市走亲访友时因急病就医的医药费,凭急诊证明、药品处方和收据每次限额报销 15 元。重病住院的医疗费按规定项目报销。

第十一条 学生需要到专科医院就诊时,可由北航校医院的院长或者科主任开具转诊单,在转诊期限内直接到指定专科医院就诊。专科医院限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三 0 二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青岛地区无指定专科医院。

第十二条 在研究院医务室和合同医院门诊就医报销只限西药和部分中成药。

第十三条 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的学生,休学一年内共报销门诊医药费 300 元。重病住院的医疗费按规定项目报销。

第十四条 上述各种情况外医院就医时,必须在公立医院就医,凡在非公立医疗单位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凡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因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有关规定,应交纳住院金额 20%的住院押金,出院后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的报销清单结帐。住院押金多退少补。办理住院手续时应由本人和分院(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第十六条 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第四章 公费医疗自负一定比例费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研究院医务室看病开药,自负比例为 5%;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为 5%;检查费用自负比例为 5%。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生在合同医院就医开出的药品处方费用和治疗费用,报销时药品个人自负比例为 10%;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为 10%;一般性检查、化验费用自负比例为 5%;单项检查超过 100 元(含)的自负比例为 25%。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非合同医院就医,药品处方费用报销时个人自负比例为 20%;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为20%;一般性检查、化验费用自负比例为 5%;单项检查超过 100 元(含)的自负比例为 25%。

第二十条 研究生住院,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个人自负 5%。

第五章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是由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或自行到校外医院就医、购药的一切费用按照上级规定全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各种出诊费、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种预防、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止痛泵、止痛表、氧气发生器等费用。各种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如气泡浴等动力康复治疗、光量子治疗、眼部人工骨植入等。

第二十五条 各种整容、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治疗费、各种体检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健康预测费。

第二十六条 就医路费、急救车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如气泡浴等动力康复治疗、光量子治疗、眼部人工骨植入等。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和各种生活性材料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上级有新的医疗改革政策出台,将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北青院和北航校医院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研究生安全稳定及突发事件应对夜间值班制度

(2021年修订)

为充分保障研究院的安全稳定,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根据我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研究院成立研究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部负责人、智慧园区事业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各分院(学院)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由分院(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当事人研究生导师、当事人所在分院(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等组成。

二、值班安排

研究院由智慧园区事业部安排人员进行夜间值班,并将每周《夜间值班排班表》(附件1)提报给研究生部辅导员,辅导员发送给各分院(学院)。

工作日值班时间为当日17:30至次日8:30,法定节假日(含调休)根据学生在院情况安排值班。研究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天24小时电话带班。

各分院(学院)原则上需安排人员夜间值班,及时掌握在院研究生夜间动态,现场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将晚点名情况上报研究生部辅导员。

三、值班人员职责

1.了解在院研究生晚点名情况,填写《夜间点名登记表》(附件2)并做好登记。

2.熟悉研究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如遇研究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根据研究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妥善处理夜间紧急突发事件。

四、值班流程

1.

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晚点名值班流程:

五、值班要求

1. 值班人员须保持手机通畅,及时接听电话。

2. 值班人员当晚不得饮酒。

3. 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当晚不得离开院区。

4.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值班人员按照研究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开始试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夜间值班排班表

2.夜间点名登记表

附件1:

201 年 季学期第 周夜间值班排班表

日期

值班人员

电话

值班人员签到





















值班人员职责:

1.了解在院研究生晚点名情况并做好登记。

2.熟悉研究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如遇研究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根据研究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妥善处理夜间紧急突发事件。


附件2:

20 年 月研究生夜间点名登记表

日期

时间

已返院人数

实到

缺勤

缺勤人员及原因

身体异常人数

身体异常人员及症状

有无其他突发情况

值班人员签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为加强我院处理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处理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北航保字〔2012〕3号)的要求,参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北航研字〔2012〕4号),结合我院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研究院成立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部负责人、智慧园区事业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各分院(学院)成立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组,由分院(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当事人研究生导师、当事人所在分院(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等组成。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防范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预防为主

研究生部、各分院(学院)与研究生导师应于研究生入院及每学年开学时集中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在日常学习科研期间,应加强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同时对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二)责任到人

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成员应分工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研究生管理人员和导师应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动态。研究生管理人员要在规定时期内,按要求值班或带班,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反应迅速

非正常死亡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研究生部和智慧园区事业部负责人,并根据情况及时报警。各分院(学院)研究生非正常死亡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局面,了解情况,果断决策,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四)及时报告

非正常死亡突发事件发生后,研究生部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

(五)依法规范

在处理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六)积极配合

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涉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医院、防疫、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研究生部和各分院(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七)口径统一

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由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口径,统一发布信息。研究生管理人员和导师不得面对社会媒体等擅自表态,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三、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程序和办法

(一)逐级报告

发现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分院(学院)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组、工作组须立即报告研究生部、智慧园区事业部负责人,同时迅速赶赴现场。

研究生部应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研究院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

(二)保护现场

因意外事件或突发事件死亡的,应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取证和处理。

(三)通知死者家属

分院(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派专人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四)办理死亡证明

1、经过医院治疗或抢救后死亡的,由医院或急救中心出具“医学死亡证明”;未经医院治疗或抢救而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可办理“死亡公证书”等公证文件,或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2、“死亡鉴定书”等文件由死者家属负责办理,研究院应积极协助。

(五)遗体处理

1、遗体处理前应妥善保存。

2、按照死者家属的书面签字意愿,帮助他们联系当地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或将遗体运回死者家庭所在地。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死者家属自理,分院(学院)在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3、在遗体火化或运回死者家庭所在地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如果家属要求举行宗教仪式,可到宗教场所举行。

(六)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家属和我方人员在场。若死者家属明确表示不能到场时,可请公证处人员到场,并由公证员将上述人员不能到场的事实和原因注明。遗物清点必须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均应签字。移交遗物要开出移交书,一式两份,注明移交时间、地点、在场人、物品件数、种类和特征等。如果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印,原件交死者家属。

(七)后续工作

分院(学院)应及时查清事发原因和动机,做好周边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稳定排查工作。

(八)事后总结

事件处理完毕后,研究生部和相关分院(学院)要认真总结,有关情况应报研究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

四、注意事项

(一)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后,要稳定知情研究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影响研究院的和谐稳定及学校声誉。

(二)做非正常死亡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时,需有理有度。

(三)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综合管理部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指涉及研究生的非法集会、游行、罢课,群体性的斗殴等危害校园及社会稳定的事件。为加强我院处理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处理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此类事件对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和学校及研究院声誉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北航保字〔2012〕3号)的要求,参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北航研字〔2012〕4号),结合我院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研究院成立研究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智慧园区事业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各分院(学院)成立研究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工作组,由分院(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分院(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当事人研究生导师、当事人所在分院(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等组成。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立足于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园区的安全与稳定,避免和减小社会不良影响。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防范为主

研究生部、各分院(学院)和导师应于研究生入院及每学年开学时对其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及时疏导和解决涉及研究生的各类问题和矛盾,避免发展为群体性事件。

(二)责任到人

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成员应分工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研究生管理人员和导师应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动态。研究生管理人员要在规定时期内,按要求值班或带班,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反应迅速

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分院(学院)值班或者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研究生部和智慧园区事业部。研究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局面,了解情况,果断决策,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四)及时报告

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研究生部应及时报告研究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

(五)依法规范

在处理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六)积极配合

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医院、防疫、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研究生部和各分院(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七)口径统一

发生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后,由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口径,统一发布信息。研究生管理人员和导师不得面对社会媒体等擅自表态,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三、研究生群体事件处理程序和办法

(一)逐级报告

接到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研究生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分院(学院)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工作组须立即报告研究生部和智慧园区事业部,同时迅速赶赴现场。

研究生部应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研究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

(二)群体事件处理程序

1.处理群体类事件要首先稳定研究生的情绪,化解矛盾,有效防治事态扩大,坚决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伤亡,避免造成研究院和社会治安秩序失控或混乱。一旦发现事件苗头,研究生管理人员要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教育、劝阻、疏导,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向平息方向引导。做好教育、劝阻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积极利用广播等宣传工具,开展正面宣传和引导。

2.相关分院(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管理人员和导师在事件现场须果断采取措施配合智慧园区事业部控制现场事态,迅速封锁现场,设法切断闹事群体与外界的联系,设法将闹事者和围观者分隔开,防止社会及院外闲杂人员混入,防止出现人身伤害事件。情况紧急、事态严重或必要时可直接报警。

3.当闹事者不听劝告,继续进行非法活动时,按逐级报告程序,由智慧园区事业部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强行制止;同时组织力量,跟随闹事者继续劝说,分离事件骨干与一般参与人员;情况紧急和必要时,由智慧园区事业部配合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如有人员伤害,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把受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受伤者伤害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其家属,并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

5.全力稳定未参与人员,避免更多人员卷入事件、扩大事态。

(三)后续工作

1.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当事态得到基本控制,研究生回到研究院或公寓后,当事人所在分院(学院)、研究生部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教育多数、帮助少数、挽救个别、稳定大局、调查事件原因、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等各项工作,以进一步稳定情绪,防止事态反复。

2.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对群体性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事后总结

事件处理完毕后,研究生部和相关学院(研究院各分院)要认真总结,有关情况应报研究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

四、注意事项

(一)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后,要稳定知情研究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影响研究院和谐稳定及学校声誉。

(二)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事件骨干人员和一般参与人员,做到依法办事,有理有度。

(三)劝说和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当事人研究生导师的作用。

(四)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综合管理部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2017级研究生英才助学金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资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以下简称“北青院”)研究生的基本生活,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北青院研究生教育实际,特设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英才助学金”(以下简称“英才助学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英才助学金”适用对象为2017级北青院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程序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为: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博士生2.4万元/年·人,硕士生0.96万元/年·人。

第四条 申请程序为:新生在开学当月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英才助学金”申请表》提交给研究生部审核,经审核通过之后方可发放。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五条 北青院财务部自学生“英才助学金”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当月起,按每年12个月逐月发放,若无特殊情况,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毕业离校当月(超出学制年限的学生不再发放“英才助学金”)。

第六条 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获得北青院其他资助或国家、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基本生活资助的,自办理出国(境)手续之日的下月起停发“英才助学金”,返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批,自审批日的下月起恢复发放,出国(境)期间已停发的“英才助学金”不再补发;出国期间未获得北青院其他资助和国家、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基本生活资助的,出国期间“英才助学金”正常发放。

第七条 由于各类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英才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各类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其“英才助学金”。申请复学后,自复学日的下月起恢复发放。

第八条 对退学研究生,自本人申请一个月内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学决定书》,该决定书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发“英才助学金”。如因个人原因一个月内未取得该决定书,则自下月起停发“英才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方案自2017年9月起实施。

第十条 本方案由北青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英才助学金”申请表

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英才助学金”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 岁)

照片

政治面貌

民 族


籍 贯

生源地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

学号


所在学院


专业名称


学历


研究方向


导师姓名


入学成绩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个 人 简 历


学习科研及

工作情况


获得过何种奖励或荣誉


研究生部意见

年 月 日

研究院意见

年 月 日










注:1.个人简历从大学本科开始填写;

2.学习科研及工作情况简要介绍个人学习成绩、从事科研和参加社会工作情况;

3.获得过何种奖励或荣誉从大学本科开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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