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五条 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发布验收通知,公布验收结果。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实地考察和项目抽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和义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指导资金规范化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确保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科技报告。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接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开展项目验收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遴选专家开展验收评审。验收结束后,按要求提交验收总结报告、绩效报告及项目验收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技术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创新创优成果及应用情况等进行评价;财务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后,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下达组织验收通知,提前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实施期不得低于合同规定期限的三分之二;申请延期验收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三个月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工作统一部署,按时通过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完成系统上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报告;
(二)项目结题审计报告;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项目研究成果、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结题审计,并出具项目结题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验收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取网络会议评审和现场会议评审两种方式,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网络会议评审的方式验收,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会议评审的方式验收。
第十六条 网络会议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至少由2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等组成,按研究领域分批次集中进行,主要包括网上资料审核、专家评议、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等程序。
现场会议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重大项目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2人,主要包括项目情况汇报、专家质询、现场考察、专家评议、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等程序。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应主动执行回避制度,不隐瞒与验收单位存在的产学研、技术入股、技术顾问或者其他关联关系。验收专家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80%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专利数量、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问题;
3.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
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项目验收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低于80%,但经专家组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勤勉尽职,已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要求开展相关研发工作,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
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验收结束后,将专家组验收结论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青科规〔2019〕6号)相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自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相关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2020年4月印发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