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培养管理 / 国际交流 / 正文
国际交流
北航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管理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出国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管理规定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及时了解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学术研究水平,推动我校研究生国际交流的进一步发展,特设立“北航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并制订此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申请人必须是国家统招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优秀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人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用外语自由会话、宣读论文、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五条 拟参加的国际会议须在我校《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推荐目录》上。

第六条 资助的国际会议必须在国外(港、澳、台地区为境外,不属于国外)举行。

第七条 研究生参加T类会议,其会议论文需为口头报告论文(oral)或张贴论文(poster);博士生参加A类会议,其会议论文需为口头报告论文(oral)或张贴论文(poster);博士生参加B类会议,其会议论文需为口头报告论文;硕士生参加A类会议及B类会议,其会议论文需为口头报告论文。

第八条 博士生每年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资助,硕士生在学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资助。

第九条 研究生毕业答辩前二个月及以后的国际会议不予资助,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的国际会议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十条 同一会议只资助每位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2人参会,其中硕士生至多1人参会。

第十一条 一个学院参加同一会议人数限额:原则上同一A类会议同一学院最多只资助12人参会,同一B类会议同一学院最多只资助8人参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博士生参会。

第十三条 已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不适用于本资助项目。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十四条 往返国际旅费:研究生院每年将根据资金情况调整资助标准,以当年研究生院的正式批复为准。赴亚洲国家参会,一般不超过5000元,赴其它国家参会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五条 所资助的国际旅费不得进行重复报销。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每月申报、审批一次。一般应在每月月初完成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研究生院月中将申请人名单及参会信息发给学院,学院初评并确定推荐名单,月底完成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初评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落实。学院应依据资助条件、会议的重要程度和论文学术水平等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博士生可100%推荐上报研究生院,硕士生则需排序上报研究生院。同一年度同一会议,学院只能上报研究生院一次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审批确定最终资助人选。研究生院综合考虑会议重要性、当年度项目经费数量及执行情况、不同学科特点、学院排序等,确定最终资助人选。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获得推荐资格的申请人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公派出国管理中的学术会议申请,在线填写《北航学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提交并打印,完成导师、学院签字盖章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登录OA系统中因公出国出境信息系统完成《学生因公出国申请表》在线提交和学院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月10日前将《资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一并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每月25日之后研究生院批复资助结果,并审核OA系统上《学生因公出国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需要提交的附件有:

国际会议邀请函复印件、大会组委会签发的正式论文录用通知书复印件(包括论文作者排序、是否口头发言、组委会签名等内容)以及其他资助来源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非英语邀请函应有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签字确认(此为《北航学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需要提交附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内容不齐的申请人不予考虑资助。

第六章 基金发放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由研究生院向通过审核并获得资助的学生发放资助批复表。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学生在取得签证准备出访前,需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交资助批复原件及签证复印件(附原件供审核),在审核无误后,研究生院将通过财务处将资助金额拨付到学号对应的账号上,一般到账日期为本月月底。出访前来不及办理资助手续的学生回国后应于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拨款手续,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的研究生如放弃资助资格,应于计划出国日期前20天书面告知研究生院;如未能成行,应于计划出国日期10天内将所获资助退还研究生院培养处。获资助研究生如未能履行以上义务,今后将不能申请研究生院的任何资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研究生需提供能证明参加国际会议做口头报告的照片(带有会场听众的照片)或论文张贴的照片,回国报到时需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无证明照片者需全额退还资助金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该版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所有 技术支持: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