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 / 奖助管理 / 正文
奖助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导师、社会等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投入机制。以绩效导向、兼顾公平、学院自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学校、学院、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学院、导师的自主作用,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对研究生的创新激励与资助育人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MBA、MEM、MPA、软件工程、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含单考生)研究生,上述学生的奖助学金发放办法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若干类别研究生奖助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贷款等三部分组成,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费

第五条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14年秋季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执行原学费标准;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执行新学费标准,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博士生10000元/人·年,硕士生8000元/人·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不同专业学位项目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费按学年缴纳。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根据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超过规定学制的研究生,不再缴纳学费。

研究生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三助”(助研、助管、助教)津贴、社会助学金和困难生基金组成。

第八条基本助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规定学制年限内博士、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按12个月逐月发放。

1.资助标准为: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博士生2.34万元/年·人,硕士生0.9万元/年·人;2014年秋季之前入学、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博士生1.5万元/年·人,硕士生按学校原有评选规则执行,每个等级额度适度调整(参见2014年7月修订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原则意见》)。

2.公派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上的研究生,出国期间获得国家或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基本生活资助的,自办理出国(境)手续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基本助学金,返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自审批日的下月起恢复发放,出国(境)期间已停发的基本助学金不再补发;出国期间未获得国家或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基本生活资助的,出国期间基本助学金正常发放。2015年(含)之前已办理公派出国(境)学籍异动手续、现仍在国(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遵照《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试行)》(北航研字[2014]6号)中的规定执行。

3.由于各类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基本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各类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其基本助学金。申请复学后,自复学日的下月起恢复发放。

4.对退学研究生,自本人申请一个月内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学决定书》,该决定书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基本助学金。如因个人原因一个月内未取得该决定书,则自下月起停发基本助学金。

5.超过规定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发放基本助学金,四年级博士生和五年级直博生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学校相关奖学金。

第九条助管、助教岗位由学校设立,用于鼓励研究生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工作,按学校已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助研岗位由导师设立,用于鼓励研究生从事研究工作和奖励研究生的科研业绩,岗位津贴由导师承担。具体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导师助研金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助管、助教岗位,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其提供助研岗位,发放助研津贴。

第十二条社会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资助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助学金设立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困难生基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发生重大疾病或严重意外伤害的经济困难生和家庭遭受重大变故需要经济帮助的研究生,以及开展冬季送温暖等困难研究生帮扶活动。具体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节日和困难补助发放办法》执行。

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组成。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博士、硕士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奖励标准:博士生3万元/年·人;硕士生2万元/年·人。奖励名额按照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标准执行,评选办法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学业奖学金统筹国家拨款和学校资金,奖励支持在学业中表现优良、2014级秋季及以后入学、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校将根据核定基数,按照博士生人均1.3万元/年·人,硕士生人均0.45万元/年·人的标准,将总额度分配给各学院。各学院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自行制定本学院的学业奖学金具体评选办法,其中,学业奖学金最高额度不超过:博士生1.8万元/年·人,硕士生1.2万元/年·人。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学年内有不及格现象、中期考核不通过、作弊、违反学术道德、违法违纪或专业学位硕士生实践考核不通过者、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和安全保密相关规定者等。具体细则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工作、校园文化、公益服务等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和研究生集体,具体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术、科研或专业水平特别优异,发展潜力特别突出的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标准:3万元/年·人,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拨款确定,评选办法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社会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奖励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设奖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除学业奖学金外,每名研究生每学年最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三项中的两项奖学金。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每年财政拨款及学校财务状况,调整奖助政策。有关部处应设立、调整或加强相关机构,落实研究生奖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要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落实学校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工作要求,制定学院奖助细则,商讨和决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学院应主动联系校友、社会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力量,积极筹措基金建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形成渠道更加多元、类型更加丰富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印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起实施。

该版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所有 技术支持: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