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培养管理 / 国际交流 / 正文
国际交流
北航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7年6月修订)

为加强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实施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计划,设立“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资助博士生到国外本学科领域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为确保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指导原则

实施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计划应以学科发展需要为导向,重点资助交叉学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的博士生赴国外一流院校或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要以依靠导师科研合作平台、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资助办法

本基金为博士生赴国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短期访学并开展研究工作提供资助,资助期限为3个月。基金可资助在国外访学期间的生活费和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研究生院每年将根据基金总额及申请情况调整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以当年研究生院的正式批复为准。

三、基本要求

1. 访学单位应是国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2. 访学期间的研究内容应与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相关,所开展的研究项目为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3. 国外接收方应指定一名教授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生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4. 参加国外访学的博士生应该在双方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制定出详细的访学计划,仔细填写访学的目的、内容和预期效果;

5. 双方导师有实质性合作项目,且访学期间研究内容与该项目有紧密联系者优先资助。

四、申请条件

1. 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

2. 已经完成博士阶段的课程学习,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并保证回国后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至少有半年的课题研究时间;

3. 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且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4. 具有良好的学术交流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外语成绩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英语六级(含)通过、TOEFL 90分、雅思6.0分,或其他类型考试达到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5. 每位博士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资助;

6. 同一年度每位导师最多有两名博士生获得该项资助;

7. 以下情况暂不列入资助范围: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正在国(境)外学习;已获学校、学院交流或奖学金项目;已获国(境)外奖学金资助。

五、申请及选拔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及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1. 申请时间安排:一般每年5月申请;

2. 申请短期出国访学资助的博士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3. 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通过选拔及公示等流程后,确定推荐人选并排序,将被推荐人的材料报研究生院;

4.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全校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以下材料提交到所在学院:

1. 《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申请表》(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提交后请导师和学院在系统上审核通过,并打印签字盖章);

2. 个人中文简历;

从大学本科开始,应包括科研情况、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等。

3. 外方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外方导师签字);

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留学的起止时间,导师,申请人在国外要从事的课题研究等。如邀请信为英语以外语言,应附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4. 国外导师的简历(由国外导师签字,不超过3页);

内容应包括导师姓名、专业、所在院校、职务、学术建树,及近5年来的论文发表、课题、科研成果、专利和获奖等情况。

5. 访学计划(须由双方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不超过4页);

内容包括研究内容、背景介绍、申请人国内科研准备工作概述、出国学习预期目标、科研方法、科研工作时间安排、回国后后续工作介绍等。

6. 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七、派出和管理

1. 受资助博士生须办理学校学生因公出国审批手续,填写《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发放审批表》领取资助,并按照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派出手续;

2. 受资助博士生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须签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资助承诺书》,按照派往国家和大学要求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事故和医疗保险;

3. 受资助博士生在外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

4. 受资助博士生应按期完成访学计划。访学结束回国两周内,持护照、《北航博士生短期访学总结报告表》(请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无需打印)及出入境记录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如果出国时间不满90天需按比例退还资助经费;

5. 受资助博士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者,按退学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研究生院解释。

该版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所有 技术支持: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