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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及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2006年7月修订)

1、研究生证和研究生校徽是学校发给研究生的身份证明,每个研究生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2、新生入学经体检复查合格,准予注册以后,由研究生院管理处学籍办公室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均需按照学校规定,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方为有效。

3、研究生由于保管不慎,将研究生证遗失,必须写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1)研究生证补办地点:研究生院管理处学籍办公室。

(2)研究生证补办手续:研究生本人提交补发研究生证的申请书,需由院系辅导员审查及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然后到研究生院管理处学籍办公室办理。在收到研究生的补发研究生证的申请书后一个月内,若仍未找到原证,方可补发正式研究生证。

4、研究生证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每个研究生只准有一个研究生证,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研究生证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予以处罚或处分。

5、研究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须改变乘火车区间者,必须交验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6、研究生遗失校徽,一般不予补发。

7、研究生退学、休学、停学、转学、转系、毕业离校等,均应将研究生证交回,如有遗失者,按本办法第3项第(2)条规定办理。

8、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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