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
关于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
认定与处理暂行条例
(2010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严格研究生教学纪律,稳定研究生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研究生教学活动。
研究生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教学活动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考试、培养环节等各教学环节。
第四条 依据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等级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等级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第五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2.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以内;
3. 考试命题与近两年该课程考试命题内容有50%相同;
4. 监考老师未按时到岗,导致推迟考试时间10分钟以内或开考30分钟以内仍未到;
5. 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并确认学生成绩,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6.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导致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
7. 指导教师在考试期间派研究生出差,未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学生参加考试,导致一门次成绩不及格;
8. 指导教师或实验人员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损失金额五千元以下。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 擅自改变教学大纲主体,随意增减学时;
2.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或找他人代课;
3.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6-15分钟;
4. 上课时间接听手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5. 考试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丢失学生成绩;
6. 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失效;
7. 监考老师未按时到岗,导致推迟考试时间10分钟以上或开考30分钟后仍未到;
8. 监考老师监考不力,使考场秩序混乱;
9. 监考教师不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
10.擅自变更学生成绩,或出具不符合事实的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11.实验技术人员未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导致实验课不能进行;
12.指导教师在考试期间派研究生出差,未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学生参加考试,导致两门次成绩不及格;
13.指导教师或实验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学生造成较严重身体伤害或学校财产损失,损失金额五千至五万元;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过程中宣扬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思想,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和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
3. 任课教师或其他人员在考试前泄漏试题内容;
4. 监考教师隐瞒学生作弊事实,造成恶劣影响;
5. 指导教师在考试期间派研究生出差,未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学生参加考试,导致成绩不及格而被终止培养;
6. 实验教学活动中,由于人为原因,给学生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损失金额在五万元(含)以上的;
第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培养方案;
2. 编排课表或教室调度有误,导致上课时间延误;
3. 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后,相关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上课时间延误;
4. 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失误,导致考试时间延误;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 不严格执行培养方案,编排课表出现漏排、多排、错排,导致不能正常上课;
2.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调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 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后,相关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无法上课;
4. 教室调度、考务安排工作失误,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5. 擅自变更学生成绩,或出具不符合事实的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6.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硕士研究生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导致其在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答辩。
第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 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漏考试内容;
2.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书、学历证明等;
3. 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所在学院或部(处)应对事故情况作详细调查,落实责任人,并做出书面的事故情况汇报,在3日内报研究生培养处。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由当事人所在学院或部(处)负责认定,出具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严重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由当事人所在学院或部(处)负责认定,研究生院出具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报学校人事处。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由人事处会同当事人所在学院或部(处)负责认定,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对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事实不报的,追究所在学院或部(处)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处理结果后的10日内,一般事故向各学院院务会议、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向研究生院院务会议提出申诉。各级院务会议应在接到申诉后10日内处理并答复。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事故的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十八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学院或部(处)给予通报批评和教育,本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十九条 一年内发生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
第二十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本年度的年终考核等级最高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二次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
第二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二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学院或部(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单位主管领导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出不可预测的其他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处理。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